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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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仁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 三、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营店出资7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0元,由原告***负担7587元,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2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