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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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透支本金247656元,并支付至2018年6月1日止的违约金48317.90元,及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负担。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