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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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339,9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为6,797,328.66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9,950,000元为基数,按照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辽县他项(2014)第02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1006000637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辽县房他证辽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相对应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内容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内容在3.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0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