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中旺铜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连中旺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088.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3日开始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00元,由被告大连中旺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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