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755560.74元,利息17528.87元,罚息495.8元,共计773585.4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62号3号楼1单元11层1××2号房产【不动产权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43318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6元,减半收取5968元,保全费用458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293元,被告***负担10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