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20500624号“王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盘锦辽东湾新区清真王把粘食店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盘锦辽东湾新区清真王把粘食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盘锦辽东湾新区清真王把粘食店负担3062元,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