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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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人,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9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燕华 审判员陈家正 审判员张勤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倩 书记员周倩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