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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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6473号 原告: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甜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国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皮晓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娇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