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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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静安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01,812.93元; 二、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静安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旅游费用300元; 三、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静安营业部依照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承担给付责任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计3,104.50元,由原告***负担1,190.05元,被告上海玖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静安营业部负担1,9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