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昊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鄂S×××××号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28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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