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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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159385.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给被告***垫付款5000元。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05元,由原告承担1045.0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海丰支公司负担158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径行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