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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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14506.28元及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相应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建国府邸6号楼2单元401号住房一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