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兴济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14506.28元及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相应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建国府邸6号楼2单元401号住房一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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