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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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葛家沟东路69号小区××室2019-2020年采暖期热力费4,656.8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