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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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27元; 二、被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296.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30.80元。 以上三项,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76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440元,由被告恒新公司负担289元,由被告万方物业负担173元,由被告***负担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