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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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2627.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62627.79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包括注塑机5台:EM80-V注塑机1台,EM150-V注塑机2台,EM260-V注塑机2台)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中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1.16元,减半收取计4435.58元,财产保全费3060元,二项合计7495.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添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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