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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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在统筹项目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共计47761.5元。 二、原告***收到商丘市民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后,返还给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