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客运公司公交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388元,直接汇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账号:62×××4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83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