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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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9006执1612号 汪从年、汪凡、汪婵、汪雄、王小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从年、汪凡、汪婵、汪雄、王小旦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已于2020年9月10日履行(2020)鄂900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申请执行人汪从年、汪凡、汪婵、汪雄、王小旦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