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中甬商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市中甬商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十堰市中甬商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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