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张家口佰昌道路运输服务队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39.32元,应扣减保险公司给原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045元,被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4.3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25.08元。

四、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负担127元,被告***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0-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