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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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49903.15元及截至2020年8月3日止的利息1904.23元,合计51807.3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担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