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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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纠偏费用160000元、修复费用1623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租金的计算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起按照5840元/月的标准计算,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第60天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2639元,被告***负担10554元。评估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负担96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9600元给原告***)。鉴定费用21075元(含差旅费3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15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4215元给被告***),被告***负担16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