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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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旬邑县常丰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旬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旬邑县常丰果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旬房权证张洪字第20160013号)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旬邑县XX社XX村XX社,账号:2704130501109002595446、2704130501109000706094)予以冻结,冻结最高额为3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旬邑县XX社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