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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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宏满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宏满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恒达煤矿、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顺达煤矿煤款2225081.27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恒达煤矿、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顺达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02元,由长春市宏满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47626元,由长春市宏满经贸有限公司负担7937元,白山市恒达煤矿、白山市顺达煤矿负担39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