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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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到期,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5925.05元及利息(自2019年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罚息、复利计算利率);

二、原告对被告***购买的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东段41号楼1单元1416号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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