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新抚支行 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石化远航实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到期,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5925.05元及利息(自2019年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罚息、复利计算利率); 二、原告对被告***购买的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东段41号楼1单元1416号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