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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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5554号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壮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万海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