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泽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 二、被告泽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50元,减半收取553.25元,由被告泽龙公司负担,余款553.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