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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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补洞眼等工程款12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做地坪工程款1576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瓦工款560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瓦工款560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质保金7923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20元,由***负担4740元,***、安徽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0.42元,由***负担9296.49元,***负担12883.93元,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