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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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218659.99元、截至2020年4月9日的利息4539.46元,并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承担2020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700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丹阳市开发区的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