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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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阜南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11000元,总计6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9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金、交通费合计51264.7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鉴定费1430元,合计4395元,由被告***、阜南县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