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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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65,603元,并支付相应的代偿款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246,643.4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2,639,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的利息,以2,63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65,6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95元,由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