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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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义马广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马广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服务费729600元及利息165435.33元,以上共计895035.33元; 二、驳回原告义马广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096元,减半收取5548元,由被告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