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欠款本金11242.75元及截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欠款利息1472.59元以及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其中,1、利息以欠款本金11242.7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2、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手续费1929.97元、律师服务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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