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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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含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6279.31元(含被告***垫付的20000元)。 案件受理费4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7.68元,被告***承担445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