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331836.93元,利息16120.27元,罚息168284.78元,合计2516241.98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31836.93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支付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逐月支付复利。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被告***、***、***、***、***、***、***、***、***、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8元,由被***、***、***、***、***、***、***、***、***、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