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331836.93元,利息16120.27元,逾期利息(含罚息)168284.78元,合计2516241.98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31836.93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湖北和合永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生堂茶叶专业合作社、秭归县沙镇溪镇白沙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三、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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