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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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苏培武,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鉴定相关费用200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生效法律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1174号案件执结。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岑 二0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治杭 书记员秦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