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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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期内欠息为315466.67元、复利为5239.94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1.7%,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期内欠息315466.67元为基数计算复利,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5300元,由被告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