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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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视达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物资公司未结算的货款15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限内,协助执行义务人大庆油田物资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冻结款项,如需支付,可提存至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