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
泽普县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泽普县金湖杨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支付鉴定费、照相费26750元;

二、被告泽普县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支付鉴定费、照相费16050元;

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泽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支付鉴定费、照相费10700元;

四、驳回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5元(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已预交),由原告泽普县名爵休闲会所负担10115元,被告泽普县金湖杨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元,被告泽普县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246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泽普分公司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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