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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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 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2017年0426第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欠息82993.94元,之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2017年1101第38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欠息245280.25元,之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2017年1207第77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欠息104815.91元,之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2018年0104第6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欠息57581.51元,之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2018年0227第13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欠息34694.90元,之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诸城市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对本判决第一至五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晨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上项判决一至五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