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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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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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6380.4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42.65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0630.15元,被告邯郸市鸿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0630.15元(限于***、***、***、***继承秦书高遗产范围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负担32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1816元,被告***、***、***、***负担943元,原告***负担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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