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黔牧出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 贵州梵净山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黔牧出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2,2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洪业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2,260,000.00元、被执行人洪业华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2,2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