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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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262471元及利息(利息以1262471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262471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所有利息总额以548637元为限)”; 四、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数额中***未能向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6.68元,公告费800元,由***承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承担6000元,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491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承担5455元,由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4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