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卫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云南广汇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41号

申请人:云南广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仕海,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卫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明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云南广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卫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卫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8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卫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息烽支行xxxxxxxxxxx账户额度500000.00元(实际冻结41.08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额度5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即2020年08月24日至2021年08月24日)。上述措施,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41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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