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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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诚聚宝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诚聚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74289.69元及利息,利息以774289.69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50000元从利息中扣除);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141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诚聚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000元,***承担3150元。(由***、***、***、贵州诚聚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