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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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与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2011.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6900元,由原告***负担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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