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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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等142404.5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