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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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按月利率1.62%计算,以结欠利息、罚息为计算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润桂对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被告***、***、***、张润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张润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