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4204号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5204009X3,住***。法定代表人:陈海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诉讼,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案件执行款等。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6827418684,住***。法定代表人:刘慧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2LB5X9,住***。法定代表人:师永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景波,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调解,代为起诉,代为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再审,代为执行,代领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61218.9元及利息。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671885.0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4361218.9元商砼款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欠原告混凝土款是事实,我们愿意协商解决该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欠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款及违约金46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600000元,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2000000元;

二、如二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全额付款,剩余未支付的欠款二被告应从逾期还款之日按月息1.3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且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余款;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31元减半收取27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世昌

审判员  黄素静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锦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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